1勞基法 2勞基法 3勞基法 4勞基法 5勞基法 6勞基法 7勞基法 8勞基法 9勞基法 1勞委會 2勞委會 3勞委會 4勞委會 5勞委會 6勞委會 7勞委會 8勞委會 9勞委會 1勞資關係 2勞資關係 3勞資關係 4勞資關係 5勞資關係 6勞資關係 7勞資關係 8勞資關係 9勞資關係 1HR 2HR 3HR 4HR 5HR 6HR 7HR 8HR 9HR 1EIP 2EIP 3EIP 4EIP 5EIP 6EIP 7EIP 8EIP 9EIP 1ERP 2ERP 3ERP 4ERP 5ERP 6ERP 7ERP 8ERP 9ERP 1電子商務 2電子商務 3電子商務 4電子商務 5電子商務 6電子商務 7電子商務 8電子商務 9電子商務 1職工福利 2職工福利 3職工福利 4職工福利 5職工福利 6職工福利 7職工福利 8職工福利 9職工福利 1勞保 2勞保 3勞保 4勞保 5勞保 6勞保 7勞保 8勞保 9勞保 1健保 2健保 3健保 4健保 5健保 6健保 7健保 8健保 9健保 1團險 2團險 3團險 4團險 5團險 6團險 7團險 8團險 9團險 1社保 2社保 3社保 4社保 5社保 6社保 7社保 8社保 9社保 1稅務 2稅務 3稅務 4稅務 5稅務 6稅務 7稅務 8稅務 9稅務 1法規 2法規 3法規 4法規 5法規 6法規 7法規 8法規 9法規 1人事考勤 2人事考勤 3人事考勤 4人事考勤 5人事考勤 6人事考勤 7人事考勤 8人事考勤 9人事考勤 1二代健保 2二代健保 3二代健保 4二代健保 5二代健保 6二代健保 7二代健保 8二代健保 9二代健保 1資遣 2資遣 3資遣 4資遣 5資遣 6資遣 7資遣 8資遣 9資遣 1解僱 2解僱 3解僱 4解僱 5解僱 6解僱 7解僱 8解僱 9解僱 1勞動法 2勞動法 3勞動法 4勞動法 5勞動法 6勞動法 7勞動法 8勞動法 9勞動法

帳號
密碼

  促進會簡介
  本會宗旨
  未來展望
  組織架構

  本會活動
  活動花絮

  設立分會

  線上報名

發燒好康

瀏覽人數

1446236

繁體中文

  管理員登入
 職工福利金條例 (民國 92 年 01 月 29 日修正)

 
職工福利金條例 (民國 92 年 01 月 29 日修正)

第 1 條 凡公營、私營之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均應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
職工福利事業。
前項規定所稱其他企業組織之範圍,由主管官署衡酌企業之種類及規模另
定之。


第 2 條 工廠礦場及其他企業組織提撥職工福利金,依左列之規定:
一、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二、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一五。
三、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百分之○•五。
四、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
依第二款之規定,對於無營業收入之機關,得按其規費或其他收入,比例
提撥。
公營事業已列入預算之職工福利金,如不低於第二款之規定者,得不再提
撥。


第 3 條 (無一定僱主工人之職工福利金之提撥來源)
無一定雇主之工人,應由所屬工會就其會費收入總額提撥百分之三十為福
利金,必要時得呈請主管官署酌予補助。


第 4 條 (主管官署對辦理職工福利事業之獎勵)
辦理職工福利事業成績優異者,得由主管官署酌予獎助金。


第 5 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
職工福利金之保管動用,應由依法組織之工會及各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
織共同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負責辦理,其組織規程由社會部訂定之。
前項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工會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依第三條規定辦理之福利事業,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 6 條 (職工福利金收支表冊)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及工會,應於每年年終分別造具職工福利金收支
表冊公告之,並呈報主管官署備查,必要時主管官署得查核其帳簿。


第 7 條 職工福利金不得移作別用,其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由主管官署訂定並
公告之。
職工福利金用於全國性或全省 (市) 、縣 (市) 性工會舉辦福利事業,經
主管官署備案,得提撥百分之十以內之補助金。


第 8 條 (職工福利金沒收禁止)
職工福利金不得沒收。


第 9 條 (職工福利金之優先受償)
職工福利金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第 9- 1 條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因解散或受破產宣告而結束經營者,所提撥之
職工福利金,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妥議處理方式,陳報主管官署備查後發
給職工。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變更組織而仍繼續經營,或為合併而其原有職
工留任於存續組織者,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視變動後留任職工比率,
留備續辦職工福利事業之用,其餘職工福利金,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妥議
處理方式,陳報主管官署備查後發給離職職工。
前二項規定,於職工福利委員會登記為財團法人者,適用之。


第 10 條 (職工福利金之保管人之賠償責任)
因保管人之過失致職工福利金受損失時,保管人應負賠償責任。


第 11 條 (企業負責人之行政責任(一))
違反第二條、第三條之規定,不為提撥或提撥不足額者,除由主管官署責
令提撥外,處負責人以一千元以下罰鍰。


第 12 條 (企業負責人之行政責任(二))
違反第六條之規定,處負責人以五百元以下罰鍰。


第 13 條 (侵佔職工福利金等之加重處罰)
對於職工福利金有侵佔或其他舞弊情事者,依刑法各該條之規定,從重處
斷。


第 13- 1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主管官署定之。


第 14 條 (施行日)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提供 /
2010.07.10 01:19 AM

回上一頁

回主題



 



本網站由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權益維護促進會管理製作
勞資爭議諮詢電話:02-6617-6331
台北會所電話:02-6617-6331 傳真電話:02-2578-9697 e-mail:labor@lawki.com.tw
台北服務處:台北市八德路三段230號3樓之1

Copyright (C) 2000-2024 3cserve.com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權益維護促進會Version1.46 隱私權與著作權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