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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工會教育經費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工會教育經費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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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勞動關1字第1030125401號
修正「工會教育經費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工會教育經費補助要點」

部  長 潘世偉

 

工會教育經費補助要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勞動關1字第1030125401號令修正

一、 為加強實施工會教育,提升工會會員專業知能,並強化工會團結,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而辦理工會教育者。

  前項工會應成立登記滿一年以上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 全國性總工會、聯合會。

(二) 省(市)級總工會、聯合會。

(三) 縣(市)級總工會。

(四) 本部直接輔導之工會。

三、 辦理工會教育訓練活動(以下簡稱工會教育),應以授課、實務演練或分組研討等方式辦理。

四、 工會教育計畫,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 名稱。

(二) 規格。(含場次、人數、經費、時間、地點、課程內容、師資)

(三) 辦理方式及預期效益。

五、 工會教育辦理半日者,應安排三小時以上之課程(核心課程至少一小時);辦理一日者,至少應安排六小時以上之課程(核心課程至少二小時);辦理二日者,應安排十小時以上之課程(核心課程至少三小時)。核心課程由本部依施政計畫及施政目標訂定。

  工會教育辦理半日或一日者,每場次以一百人為原則;辦理二日者,每場次以五十人為原則。

  辦理工會教育,應於確定辦理日前七日將課程表及授課講師名銜、簡歷等資料報送本部。

六、 工會申請工會教育補助,應於本部公告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工會申請工會教育經費補助,每年度申請場次三場為限。

七、 工會申請補助,有其他特殊情形及正當理由,經本部核定者,不受本要點第二點及第六點之限制。

八、 申請補助者,應備下列文件:

(一) 實施計畫書(附件一、附件一之一至附件一之三)。

(二) 經費預算概算表(附件二)。辦理之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者之項目及金額。

(三) 工會組織運作動態表、工會圖記、工會印模及負責人印模(附件三及附件三之一)。

(四) 主管機關備查函

(五) 其他應備文件(附件十之一至十之七)。

  前項附件應另檢附電子檔傳送本部。

九、 工會教育採部分經費補助方式,並依實際出席人數核算,最高以工會教育計畫經費之百分之九十為限。

  辦理工會教育,補助基準如下:

(一) 辦理半日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三萬元。

(二) 辦理一日者,最高補助五萬元。

(三) 辦理二日者,最高補助十二萬元。

十、 講師費用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 講師鐘點費:

1、 外聘講師,每小時一千六百元。

2、 本部所屬之機關(構)(如勞工保險局、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等)人員擔任講師,每小時一千二百元。

3、 本部人員與辦理本活動之單位幹部及職員擔任講師者,每小時八百元。

(二) 講師撰稿費:每千字八百五十元,不得超過授課鐘點費且以二小時為限。但本部及本部所屬之機關(構)人員擔任講師者不得支領。

(三) 講師交通補助費用:

1、 搭乘飛機、高速鐵路以搭乘經濟座(艙)標準檢據核實支給。

2、 搭乘汽車、火車、捷運、輪船等費用,核實報支。

3、 駕駛自用汽(機)車,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十一、 其他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 場地租金:五十人以下每日六千元;五十一人至一百人以下每日八千元;一百零一人以上每日一萬元。

(二) 場地佈置費每場四千元。

(三) 講義印製費每人一百五十元。

(四) 餐費費用:

1、 一日活動:供應一餐者,每人一百元;供應二餐以上者,每人二百五十元。

2、 二天一夜活動:每人五百元(每日供應二餐以上者)。

(五) 辦理一日(含)以上者,補助茶點費每人每天三十元。

(六) 住宿費需辦理二日活動者始得申請,每晚每人一千四百元。

(七) 交通費含租賃遊覽車、搭乘飛機及高速鐵路「以搭乘經濟座(艙)標準支給」、汽車、火車、捷運、輪船等費用,均檢據核實列支,且每日以九千元為上限。

(八) 參與人員平安保險費補助辦理一日者,投保一百萬元(含醫療);辦理二日者,投保二百萬元(含醫療)。

(九) 郵電費補助,每場次四千五百元。

(十) 雜支費補助,每場次二千五百元。

十二、 申請補助採書面審查,審查原則如下:

(一) 計畫課程內容是否符合本要點規定。

(二) 前一年度工會辦理之本項活動執行績效。

(三) 前一年度勞工教育訓練活動核銷情形是否正常,有無延遲情形。

(四) 是否依計畫辦理或依規定申請變更計畫內容。

(五) 工會會務運作情形是否正常。

(六) 是否建立工會財務收支運用及稽核機制。

(七) 當年度工會聯合組織之會員工會入會、出會情況。

(八) 會員實際繳納會費情況及三年內工會預、決算狀況。

(九) 同類型聯合組織之會員工會與其他聯合組織重疊之程度。

(十) 其他經本部認定之事項。

十三、 申請案經本部審查同意補助後,即通知各受補助單位以專函檢具領據(如附件四)到會核撥,並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辦理完竣。

十四、 受補助工會應於工會教育結束之日起十四日內,檢具文件以專函方式送本部結報。

  前項結報文件如下:

(一) 原核准函影本。

(二) 活動課程表。

(三) 成果報告表(附件五)。

(四) 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六)。

(五) 出席人員及簽到名冊正本(附件七)。

(六) 活動照片正本(附件八)。

(七) 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原始憑證正本(擡頭應為受補助單位,並請貼於黏貼憑證用紙,且經受補助單位內部審核程序及依序編號)(附件九之一至九之五)

(八) 非本部補助項目之支出原始憑證影本。

  辦理之同一工會教育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原始憑證因分割困難,無法檢送本部者,應檢附支出機關分攤表及支出憑證影本送本部結報,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領據應註明受補助之名稱、受補助金額、具領人(應有受補助單位全銜及負責人、出納、會計三人用印)、銀行帳戶戶名、帳號(含銀行代號)並加蓋圖記。

  受補助工會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留存於受補助工會之原始憑證,應妥善保存。如須銷毀,應函報本部同意。遇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部同意。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工會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十五、 受補助工會應對各類酬勞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本部按工會教育實際支出總經費百分之九十核銷補助經費,最高以本部核定之補助金額為限,差額應繳回本部,未繳回補助差額者,未來三年內不予補助。

  工會辦理工會教育,其實際執行支出金額或實際出席人數,低於原提報計畫之預算金額或預定出席人數之百分之七十者,將列入下一年度工會教育經費補助額度之審查參據。

  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受補助工會無須繳回本部。

十六、 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執行或須變更原核定計畫內容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本部核准後,始得變更執行。但講師臨時變更或不可抗力之事件,致無法函報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未依本要點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執行、未依規定辦理核實結報者,除全額追繳補助金額外,未來三年內不予補助。

  經本部補助辦理工會教育之經費,未於當年度內執行完畢者,全額追繳補助金額。

  本部得派員實地訪查受補助工會辦理活動之執行情形。

十七、 本部應以下列事項,做為辦理本要點之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一) 派員查核活動辦理情形。

(二) 參加活動人數。

(三) 核定經費執行情形。

資料提供 / 勞動部
2014.05.02 02:2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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