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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勞工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生效。

 
修正「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勞工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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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勞動發創字第1031811366號
修正「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勞工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生效。

附修正「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勞工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要點」

部  長 潘世偉

 

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勞工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要點修正規定

一、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勞工創業,並促進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 凡年滿二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適用行政院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所定體質調整或損害救濟措施之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勞工,得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以下簡稱利息補貼)。

   前項身分,由本部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就業發展及協助申請案件審查會認定之。

三、 符合前點資格者,得向金融機構申請政府舉辦之微型創業鳳凰貸款或青年創業貸款,並備各該創業貸款規定所需之文件,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核貸後,由該機構代向本部申請利息補貼,其補貼條件如下:

(一) 貸款人應為所創事業負責人。

(二) 每一貸款人以申請一次為限,且不得重複領取。

四、 利息補貼以貸款額度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貸款人前三年不需負擔利息,第四年起負擔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補貼期限最長七年,利息差額由本部補貼。

五、 貸款人於領取利息補貼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貸金融機構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申請利息補貼;已撥補者,並向貸款人追回溢領之補貼利息:

(一) 所創事業變更負責人。

(二) 創立之事業有停業、歇業之情形。

六、 貸款人積欠微型創業鳳凰貸款或青年創業貸款本息連續達六個月者,承貸金融機構應即停止申請撥付補貼利息。已撥補者,應由承貸金融機構向貸款人追回並返還本部。

   前項情形於貸款人清償積欠本息且恢復正常繳款後,恢復補貼。

   貸款人逾期繳款未達六個月即予清償,並恢復正常繳款者,得視同正常戶處理,予以利息補貼。

七、 本部為瞭解貸款人經營情形,得不定期前往訪視或查對相關資料,貸款人應予配合。

八、 本要點之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九、 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依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或青年創業貸款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提供 / 勞動部
2014.05.02 02:3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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