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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修正「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五條草案。

 
預告修正「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五條草案。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勞動部公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勞動發特字第1031813106號
主  旨:預告修正「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五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勞動部。

二、修正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三、「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五條修正條文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l.gov.tw),「勞動法令/最新動態」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組)。

(二) 地址: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4樓。

(三) 電話:(02)8995-6157。

(四) 傳真:(02)8995-6160。

(五) 電子郵件:d7400012@wda.gov.tw。

部  長 潘世偉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發布施行以來,歷經十次修正,對於促進失業者迅速重回就業市場以及照顧其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已有一定成效。

為配合內政部推動全面免附戶籍謄本政策,達成簡政便民效益,提升行政效率與服務品質,爰修正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獨力負擔家計者及原住民以戶口名簿影本為領取津貼之應備文件。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五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五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人員,領取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津貼者,除檢具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外,並應備下列文件: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本人及受撫養親屬戶口名簿影本;其受撫養親屬為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者,另檢具該等親屬之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二、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三、原住民: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口名簿影本。
四、生活扶助戶: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
五、非自願離職者:原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具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第五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人員,領取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津貼者,除檢具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外,並應備下列文件: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全戶戶籍謄本影本;其受撫養親屬為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者,另檢具該等親屬之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二、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三、原住民: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四、生活扶助戶: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
五、非自願離職者:原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具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配合內政部推動全面免附戶籍謄本政策,運用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結查詢戶籍資料,達成簡政便民效益,提升行政效率與服務品質,爰修正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獨力負擔家計者及原住民以戶口名簿影本為領取津貼之應備文件。

資料提供 / 勞動部
2014.05.02 02:3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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