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基法 2勞基法 3勞基法 4勞基法 5勞基法 6勞基法 7勞基法 8勞基法 9勞基法 1勞委會 2勞委會 3勞委會 4勞委會 5勞委會 6勞委會 7勞委會 8勞委會 9勞委會 1勞資關係 2勞資關係 3勞資關係 4勞資關係 5勞資關係 6勞資關係 7勞資關係 8勞資關係 9勞資關係 1HR 2HR 3HR 4HR 5HR 6HR 7HR 8HR 9HR 1EIP 2EIP 3EIP 4EIP 5EIP 6EIP 7EIP 8EIP 9EIP 1ERP 2ERP 3ERP 4ERP 5ERP 6ERP 7ERP 8ERP 9ERP 1電子商務 2電子商務 3電子商務 4電子商務 5電子商務 6電子商務 7電子商務 8電子商務 9電子商務 1職工福利 2職工福利 3職工福利 4職工福利 5職工福利 6職工福利 7職工福利 8職工福利 9職工福利 1勞保 2勞保 3勞保 4勞保 5勞保 6勞保 7勞保 8勞保 9勞保 1健保 2健保 3健保 4健保 5健保 6健保 7健保 8健保 9健保 1團險 2團險 3團險 4團險 5團險 6團險 7團險 8團險 9團險 1社保 2社保 3社保 4社保 5社保 6社保 7社保 8社保 9社保 1稅務 2稅務 3稅務 4稅務 5稅務 6稅務 7稅務 8稅務 9稅務 1法規 2法規 3法規 4法規 5法規 6法規 7法規 8法規 9法規 1人事考勤 2人事考勤 3人事考勤 4人事考勤 5人事考勤 6人事考勤 7人事考勤 8人事考勤 9人事考勤 1二代健保 2二代健保 3二代健保 4二代健保 5二代健保 6二代健保 7二代健保 8二代健保 9二代健保 1資遣 2資遣 3資遣 4資遣 5資遣 6資遣 7資遣 8資遣 9資遣 1解僱 2解僱 3解僱 4解僱 5解僱 6解僱 7解僱 8解僱 9解僱 1勞動法 2勞動法 3勞動法 4勞動法 5勞動法 6勞動法 7勞動法 8勞動法 9勞動法

帳號
密碼

  促進會簡介
  本會宗旨
  未來展望
  組織架構

  本會活動
  活動花絮

  設立分會

  線上報名

發燒好康

瀏覽人數

1446227

繁體中文

  管理員登入
 修正「訓練品質規範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生效。

 
修正「訓練品質規範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生效。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勞動發法字第1031812636號
修正「訓練品質規範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生效。

附修正「訓練品質規範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潘世偉

 

訓練品質規範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勞職訓字第1000508087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勞職能字第101050002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勞職能字第1010501027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勞職能字第101050803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勞職能字第1010501916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勞動發法字第1031812636號令修正

一、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職業訓練單位之辦訓能力,推動訓練品質規範,特訂定本要點。

四、 本部得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委託法人、機構或團體以設立彙整控管單位及分區服務中心之方式,辦理前點規定之業務。

八、 通過TTQS評核之辦訓單位,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核發證書,評核等級為銅牌以上,得另發予獎牌。

十、 辦訓能力檢核表適用對象為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且尚未通過TTQS評核之事業,其內容如附件六,說明如下:

(一) 檢核程序準用第三點至第五點規定。

(二) 辦訓單位可申請之檢核服務以二次為限。

(三) 通過檢核之辦訓單位,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發函證明,效期一年。

資料提供 / 勞動部
2014.05.14 05:21 PM

回上一頁

回主題



 



本網站由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權益維護促進會管理製作
勞資爭議諮詢電話:02-6617-6331
台北會所電話:02-6617-6331 傳真電話:02-2578-9697 e-mail:labor@lawki.com.tw
台北服務處:台北市八德路三段230號3樓之1

Copyright (C) 2000-2021 3cserve.com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權益維護促進會Version1.46 隱私權與著作權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