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雇主積欠工資,勞工如何因應? |
當事業單位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所積欠勞工的工資未滿六個月部份,經勞工向雇主請求後,而仍不能獲得清償時,勞工可以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墊償積欠工資,經勞保局查證屬實,即可將積欠的工資代墊給勞工,勞保局於規定期限內再向公司請求將墊款歸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此乃勞基法第二十八條所規定。
勞工應確實督促雇主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如未繳納,應向相關單位提出申訴。如確實發生積欠工資時,勞工向事業單位所在地的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報備,並請雇主蓋章證明積欠工資之事實,雇主不得拒絕。
從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知道雇主證明有積欠員工工資的事實時,是幫助勞工將來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如此可讓企業6個月以內不受影響正常營運。
所以,勞工朋友平日也應將相關的證明資料,如:勞動契約、出勤卡、薪資明細表、銀行存摺轉帳資料、薪資扣繳憑單等妥善保存,以作為墊償積欠工資金額的舉證。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致電中華民國勞基法權益維護促進會洽詢 電話:02-27392582
|